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8號)(廢止林資發〔2015〕153號和林資發〔2016〕62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8號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最新要求,我局決定對《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林資發〔2016〕62號)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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