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提出了12項主要任務以及組織保障措施,大力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和綠美廣東生態建設。
部署12項主要任務,實現綠富雙贏
《實施方案》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鞏固和拓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統籌保護與發展,增強生態保護和林業發展內生動力,充分發揮森林的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四庫”功能,實現綠富雙贏,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廣東樣板。
《實施方案》明確,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全省每年新增森林質量精準提升面積400萬畝以上、森林蓄積量800萬立方米以上,林業產業總產值達1萬億元。在此基礎上,持續深化改革創新,提高林地產出率,不斷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森林生態質量持續提高、林區發展條件持續改善、農民收入持續增加。
《實施方案》提出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12項主要任務,包括加快推進“三權分置”、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優化公益林利用管理機制、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推動林業產業發展、探索完善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強化林業發展用地保障、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強隊伍建設、開展先行探索等。
明確保障集體林權權能具體措施
《實施方案》指出,加快推進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堅決落實所有權,堅持農村集體林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等權能,強化對承包經營主體依法利用和保護林地的監督。長期穩定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屆滿時,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剩余期限10年以內的可依法提前延包。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的集體林地,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保障農戶的集體山林股份權益。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記頒證為由解除承包關系。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會議決定強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林地權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加快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合作及其他方式再流轉,或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完善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制度,加強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林地林木流轉應當簽訂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林地經營權合同終止時,要保障林地經營權人的林木財產權益,受讓方以公允價格受讓林木所有權,維持林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實施方案》明確要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采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對規范經營的可優先安排下一個5年采伐限額。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將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采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優化、簡化小額人工商品林采伐審批流程,實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在符合5年總額控制政策下,林業經營者申請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積量3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保證間伐后郁閉度不低于0.2且面積不超過500畝的,無需伐區設計、伐前查驗等程序,林業主管部門憑承諾書發放采伐許可證。
聚焦林業一二三產業融合創新發展
《實施方案》要求,要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各地組建林權收儲機構,引導農戶等經營主體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市場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推動規模集約經營。加大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培育力度,探索采取“補改投”等多種方式加以扶持。推廣家庭聯合、股份合作、農戶托管等經營模式,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林業專業合作社、集體林場,推進集體林場分類管理,鼓勵各類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參與林業投資經營,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機制。引導國有林場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聯合經營,多模式發展場外造林,提升集體林經營水平和農戶資產經營性收入,探索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實施方案》指出,要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發揮產業龍頭帶動作用,多渠道支持集體林業大市、林業大縣培育發展林業支柱產業,打造油茶、竹、森林藥材、花卉苗木、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香料香精、生態旅游、森林康養八大產業集群,促進林業一二三產業融合創新發展,推進現代林業產業建設。推動建設一批綜合效益好的林下經濟基地、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和林業產業園區。打造“粵林+”特色品牌。鼓勵各地級以上市按每個不低于50畝的標準一次性安排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省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用地指標。對利用流轉林地開展造林綠化、生態修復、石漠化治理、森林資源經營等且集中連片面積達到500畝以上的,依法經批準可將經營面積3%以下、不超過30畝的林地轉為從事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的建設用地。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的前提下,林業經營者可依法利用公益林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
《實施方案》強調,要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強農惠農政策,將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納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政策支持范圍,享受同等待遇。健全支持林業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通過競爭性獎補等方式支持發展林業特色產業。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引領作用,研究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加工和銷售、林下種養、森林景觀利用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建立林權收儲擔保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擔保服務。培育林業上市企業,發展多元化林業融資模式。擴大森林保險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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