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森林云南 2025年09月23日 18:08 云南
一、制定背景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農民增收、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按照國家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云南省委、省政府于2024年10月印發《云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加快集體林地“三權分置”,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規范集體林權流轉,完善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云南作為全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先行省份,2012年基本完成以“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為目標的主體改革,集體林地確權到戶面積2.73億畝,共發放林權證580多萬本。主體改革期間,原云南省林業廳于2008年出臺了《云南省集體林地林木流轉管理辦法(試行)》,隨著改革的持續深化,已無法滿足當前深化改革的需求。2025年4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要求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按照有關工作部署,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結合本省實際,組織起草了《云南省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廣泛征求意見、專家評審、公開聽證、社會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基礎上多次修改完善,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和目標
《實施辦法》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為基礎,結合云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際編制,旨在通過建立公正、規范、有序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機制,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林業發展,充分釋放集體林地資源活力,促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寬農民多元化增收渠道,實現“生態美、產業興、百姓富”的有機統一。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流轉程序和條件、流轉合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附則共六章,二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編制《實施辦法》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的定義和基本原則,并確定了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是林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行政主體。
第二章流轉程序和條件,共6條。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受讓方流轉其林地經營權應當遵循的程序和具體條件。明確了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轉,但其經營利用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章流轉合同,共5條。規定了流轉合同中應包含的內容要素,合同簽訂的前置事項,強調要推廣使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對委托、合同變更等情形作出規定。
第四章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共6條。明確了審批事項的承辦主體為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規定了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應具備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提供服務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并對該費用的使用、收支方式決定權等作出相應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共5條。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級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門對林地經營權流轉實施全過程監督和風險防范的主要工作內容,并規定了林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
第六章附則,共2條。確定了《實施辦法》解釋權的主體為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明確了啟用時間和其他有關事項。
《實施辦法》立足云南實際,系統構建了涵蓋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及管理的全鏈條制度框架,為云南進一步規范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放活集體林地經營權,推進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來源:云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作者:改革與科技產業處
編輯:張正雪
校核:劉 峰
終審:彭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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