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切實保護森林資源,近期,合肥市肥東縣林業建設服務中心認真履行職責,對業經審批的臨時使用林地項目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情況進行梳理核查。對個別臨時使用林地已滿兩年、尚未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用地單位,下發《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函》,敦促責任單位限期恢復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相關臨時使用林地單為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定義務人,必須對臨時使用林地承擔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并對出現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逾期不恢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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