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食用林產品安全 守護健康生命
普洱林草 2025年09月26日 20:04 云南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食品需求更加多元,食用林產品也逐步走進千家萬戶。結合今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主題“尚德守法,共享食安”,現整理了一些食用林產品及相關食品安全法律知識,與大家共同學習。
Q
什么是食用林產品?
A
答:食用林產品是指在林業活動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產以及經過初級加工、可供食用的植物、微生物等產品;食用林產品可分為木本糧油、森林藥材、森林藥食植物、森林蔬菜、森林微生物、木本堅果等。
Q
食用林產品和食品安全有什么關系?
A
答: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屬于食品安全范疇,需開展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測。
Q
食用林產品生產環節有哪些主要風險點?
A
答:食用林產品產地環境較為復雜、產品種類多、生產分散且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較困難,質量安全影響因素較多。產地環境可能存在的重金屬等污染和生產中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等都可能帶來食用林產品的污染。
Q
食用林產品監測的品種主要有哪些?
A
答: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最新公布的2020版食用林產品監測的品種包括植物類、菌類和其他三大類,共計123種。以植物類為主,分為堅果/干果(核桃、板栗等)、木本油料(油茶、油橄欖等)、木本香調料(花椒、八角等)、林源藥材(杜仲、枸杞、人參等)、森林蔬菜(竹筍、香椿等)、漿果/水果(獼猴桃、柿子等)、食用花卉(槐花、桂花等)。
關注林產品安全,守護健康生命
食品安全法律知識
問
林產品投入品使用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問
林產品在物流與供應鏈環節中質量安全控制應該遵守哪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防止污染農產品。
問
林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的行為由誰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問
食用林產品批發市場和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應遵循哪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問
食用林產品回收與處理應當遵循哪些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問
消費者進行網絡食品交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該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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