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疾控局聯合發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第一批)》(以下簡稱《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并適時更新”。制定《名錄》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要求,對進一步保障土壤環境安全、強化對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質監測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將認真抓好《名錄》的后續解讀工作,持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政策解讀,不斷提升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控水平。
供稿 | 生態環境部 土壤生態環境司
編輯 | 李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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